申请人:RIGEL TECHNOLOGY(S)PTE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00242号“RIG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在第11类商品上的第8418247号“RIG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于2019年3月8日经我局核准注册人地址由新加坡加基武吉工业园Ⅱ,加基武吉景#12邮编:415948变更为20 CHANGI BUSINESS PARK CENTRAL 2 SINGAPORE 486031。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属同一主体所有,故申请商标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