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MARK HOLDING
委托代理人:北京伟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036201H号“LITTLE MANC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经转让,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94094号“Little Marc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694113号“Le Petit Marc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归于同一主体,故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