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漯河市怡滕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瑞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668417号“功夫战狼核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9074950号“战狼功夫 功夫核桃 国民智慧营养乳及图”商标、第29076742号“战狼功夫 功夫核桃 国民智慧营养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失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的档案信息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二在注册审查中被驳回,其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驳回通知书中驳回理由另有,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啤酒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品质、功效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