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舒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东莞市舒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凯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260336号“快洁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367381号“快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信息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经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东莞市舒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名称变更为广东舒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引证商标在“清洁建筑物(内部)、室内装潢修理、招牌的油漆和修理”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2019年5月27日第1649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在“车辆保养与修理”等其他服务上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清扫烟囱、清洁建筑物(外表面)、清扫街道、清洁建筑物(内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车辆服务站(加油和保养)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车辆保养与修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车辆服务站(加油和保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