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格鲁鹏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307951号“GROUP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325903号“GROUPON及图”商标、第8634328号“GROUPON”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2019年5月13日第1647期、2019年8月27日第1661期《商标公告》上,因此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