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夕尔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493872号“baby 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第3066476号“东方爱婴BABYCARE LOV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对于与第9512055号“BABY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206232号“BBYS 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近似的部分商品不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对与引证商标一、三近似的部分商品不申请复审,故驳回决定在上述动物园服务、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服务上已生效,我局对此予以确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包含字母组合“BABYCARE”,两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