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阳市问鼎江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汉谟拉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724809号“蹦迪嘉年华ELECTRIC DANCE CARNIVAL ED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77584号“EDC易德”商标、第12810723号“EDC ELECTRIC DAISY CARNIVAL”商标、第18354195号“CEDC”商标、第27596205号“EDC”商标、第30045485号“世纪易德EDC”商标、第30123622号“EDC教育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整体区别明显,共存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已被驳回。申请人委托他人对引证商标二提出撤三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五、六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包含字母组合“EDC”,其共同使用在第41类培训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