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3日,台湾地区“行黄院农业委员会动核物疫局”发布防检二字第1091481372号今,修订进出口动物产品检疫筒化作业要点第2条所称低风险动物产品。
该要点低风动物产品指下列产品:
(1)进口经书面审查符合经疫条件的产品,包括进口符合检疫条件的含肉加工产品,进口符合检疫条件的偶蹄类动物肉类产品,进口符合检疫条件的家禽肉类产品,进口符合检疫条件的猎捕动物肉类产品,进口符合检疫条件的未去除内脏冷冻冷藏鱼产品等。
(2)来自动物传染病非疫区的产品,包括符合进口检疫条件的干动物产品,符合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口检疫条件的生乳、鲜乳、乳制品、生鲜禽蛋、液蛋、带壳或不带壳蛋类产品等。
(3)出口产品,包括应实施检疫且来自同一生产企业并加注相同检疫条件的台湾地区本地产品,在申报出口检疫前一年应已连续经现场检疫二批次以上合格;不需标明检疫条件或其它主管机关证明事项,于申请出口检疫前一年内,出自同一生产企业且至少经现场检夜一批次以上合格者的下列同类产品(含肉加工产品、经加工或调制处理的带壳或不带壳蛋类产品,鲜乳及乳制品生乳除外)。
(4)其他指定的动物产品。
该要点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