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海华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培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0日对第24342092号“吉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先使用“迎吉”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二、被申请人注册了3000余件商标,经查询,已有部分核准注册的商标在网络平台上出售,被申请人的行为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三、争议商标是对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的复制和摹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
2、被申请人名下部分核准注册的商标在网络平台上出售的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05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5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考勤机;导航仪器”等商品上;
2、被申请人在多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3400余件商标,包括第22825277号“绒意”商标、第22825342号“雀柔”商标、第22825715号“梵皇”商标、第22824464号“宝来姿”,其中部分商标或已在审查、异议程序中被驳回或不予注册,或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宣告无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引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具体情形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之中,《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其它条款中。故,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评审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一、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申请人并未向我局提交其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并已产生一定影响的证据材料。因此,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且该精神贯穿于商标申请审查、核准及撤销程序的始终。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申请人还在多类商标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3400余件商标。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行为难谓正当。综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此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