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041833号“焦糖 JIAOTA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焦糖 JIAOTANG 27041833

阅读:33930 2019-09-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凯拉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李严商标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微典科技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付延滨 国内接收人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北街号院号楼层单元室 申请人于2019年02月18日对第27041833号“焦糖 JIAOTA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

  申请人:凯拉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李严商标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微典科技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付延滨

  国内接收人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北街号院号楼层单元室

  

  申请人于2019年02月18日对第27041833号“焦糖 JIAOTA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4628992号“CARAMEL BABY&CHI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是“CARAMEL”商标及商号的真正所有人,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注册、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CARAMEL”系列商标的恶意复制、摹仿和抢注,主观恶意明显。被申请人除争议商标外,还在极短时间内申请大量商标,其中大部分为复制、翻译他人的知名或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其行为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三、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引证商标档案;

  2、驳回通知书;

  3、网络搜索证据;

  4、被申请人商标申请名单。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围巾;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童装;皮带(服饰用);雨衣;手套(服装);成品衣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8年10月6日。

  2、引证商标的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子等商品上,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申请人理由书中所列国际注册第1316647号“CARAMEL LONDON”商标的领土延伸申请已被驳回,其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4、被申请人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在第3类、第4类、第5类、第8类、第9类、第10类、第14类、第15类、第18类、第19类、第20类、第29类、第30类、第31类、第32类、第43类等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457件商标,其中包括“馋百味”、“桃朵姬”、“安奈森”、“乐碧浪”、“诗芙拉”、“安薇贝”、“优润舒”、“安赛德”、“洁贝柔”、“翻篇”、“奥克淘”等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系总则性规定,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规定,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由汉字“焦糖”及对应拼音“JIAOTANG”构成,引证商标由外文“caramel baby&child”及图形构成,引证商标中外文“caramel”可译为“焦糖”,其与争议商标“焦糖”含义相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围巾;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童装;雨衣;成品衣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在上述商品商品上,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该部分商品上,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注册应当基于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和目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若注册申请人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大量注册、囤积商标,或大量注册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其行为则明显有违上述总则性规定,构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4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多达四百余件不同标识在若干不同行业类别上,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商标使用证据,亦未对其在不同类别上大量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复制、摹仿他人知名商标以及不正当占有商标注册资源的主观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三、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并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对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抢注,但是其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仍指向其已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属于前述《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调整范围,在案亦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四、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在先权利的规定对商号权予以保护应以该商号在系争商标申请之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系争商标与该商号相同或高度近似足以导致误认为条件。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焦糖JIAOTANG”与申请人商号尚有一定区别,并未达到高度近似的程度,不能认定相关公众易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的情形。

  五、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1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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