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傲狮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78499号“10dollarSto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虽含有“dollar”,单独使用只是“元”的意思,没有特指某一个国家货币,另,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例证商标页面截图、申请商标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dollar”可译为“美元”,是美国货币单位和货币名称,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