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潘芳琴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07682号“百年陇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陇西”除了是行政区划地名外,还具有其他含义,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相关规定。2、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相关规定。3、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百年陇西”,其中“陇西”为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的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整体并未形成其他特定含义,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