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天鼎盛(深圳)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利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524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152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2305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上不相近,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 另,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