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016534号“安输”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安输 14016534

阅读:177099 2019-09-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合肥全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西科伦医疗器械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西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10月08日对第14016534号“安输”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高度近似,争议商标的…

  申请人:合肥全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西科伦医疗器械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西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10月08日对第14016534号“安输”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高度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淡化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显著性,造成消费者对争议商标与申请商标在先使用商标的混淆误认。争议商标字面含义表示安全输液系统,使用在第10类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等特点,缺乏显著性,并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被申请人注册、使用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会破坏社会公序良俗,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申请人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抢注其商标,争议商标具有显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不会产生不良影响。且申请人无效宣告的申请具有恶意,干扰被申请人的商标状态,影响被申请人的商事活动。综上,恳请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1、争议商标档案;2、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图片、宣传、销售、所获荣誉材料;3、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及股东信息。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2月12申请注册,并于2015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用导管、医用针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至2025年4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引用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本案将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之情形。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之情形。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医用导管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品质等特点,其亦不属于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争议商标所指定商品上其已经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并已产生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1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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