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衣恋乐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鼎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910219号“自然别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209851号“自然别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且已裁定无效,其将不会对申请商标的注册构成障碍。二、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762985号“自然别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引证商标所有人申请注册引证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四、申请人“自然别曲”系列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获得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相关信息、媒体采访视频、广告图片、媒体报道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商评字[2019]第0000029862号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宣告,且该裁定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组合“自然别曲”与引证商标二汉字组合“自然别曲”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茶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形成了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性。引证商标二所有人是否损害了申请人在先权利等均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