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乌珠穆沁旗晨耀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79930号“梦中草原 MENGZHONGCAO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00878号“梦回草原”商标、第25107588号“梦礼草原”商标、第24428358号“梦境草原及图”商标、第13343660号“梦恋草原”商标、第15693248号“蒙福来及图”商标、第12905847号“金莉肉业”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请求待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三、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并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商评字[2018]第0000157500号驳回复审决定在肉干等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驳回,且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在除上述驳回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上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经商评字[2018]第0000203742号驳回复审决定予以初步审定,且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三仍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组合“梦中草原”与引证商标一汉字组合“梦回草原”、引证商标三显著认读汉字组合“梦境草原”、引证商标四汉字组合“梦恋草原”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肉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形成了与引证商标一、三、四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