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优婴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和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5534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8835741号“懂妈妈DONGMAMA及图”商标、第13622527号“懂妈妈DONGMAMA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联系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销售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系单纯的图形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图形部分相比较,在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动运载工具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手推车(家具)、婴儿学步车商品相比较,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二者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两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