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851496号“KM KILO KM&METERS SKANDINAVIE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KM KILO KM&METERS SKANDINAVIEN及图 29851496

阅读:124168 2019-09-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普斯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851496号“KM KILO KM&METERS SKANDINAVI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9942号“孔明牌K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

  申请人:广东普斯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851496号“KM KILO KM&METERS SKANDINAVI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9942号“孔明牌K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呼叫方式、含义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其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三、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2、公司关联关系证明;3、加盟及直营店信息统计列表;4、“KM”品牌介绍、官网页面、宣传资料、网络报道、网络搜索结果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5738号决定不予撤销,故其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烧酒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酒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文字“KM”、“KILO KM&METERS SKANDINAVIEN”两个相对独立的部分组合而成,其中“KM”在视觉效果上更为突出,具备较强的识别作用,为其显著认读部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认读文字“KM”,已构成近似标识。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两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9851496号“KM KILO KM&METERS SKANDINAVIE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KM KILO KM&METERS SKANDINAVIEN及图 2985149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787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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