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嵩恒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144782号“嵩恒网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截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6254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5627923号“嵩恒网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为同一主体所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312056A号“中技绿建 绿色建筑一站式服务运营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虽然图形部分较为相近,但各自有显著识读的文字部分足以相互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应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