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市育陶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浩森众创空间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159513号“智星机器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76992号“星智”商标、第12034085号“智星INTELLIGENC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图片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智星机器人”与引证商标一“星智”、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智星”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