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市名阳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2272688号“Rrush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27302号“罗轩文化传播 RUSHING CULTURE COMMUNICATION及图”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