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303672号“蚊专家 MOSPR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蚊专家 MOSPRO及图 29303672

阅读:22297 2019-10-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柏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303672号“蚊专家 MOSPR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不存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情形,且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

  申请人:柏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303672号“蚊专家 MOSPR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不存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情形,且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96375号“NE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结构上、形态及整体感观上都存在极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引证商标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申请,届时引证商标将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并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含义极具关联,已构成近似标识。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除蚊器;驱蚊剂用插电式扩散器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蚊专家 MOSPRO” 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误认,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0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9303672号“蚊专家 MOSPR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蚊专家 MOSPRO及图 2930367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785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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