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咪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338585号“咪视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9103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7374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910309A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从商标的整体外观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宣传及使用资料、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其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