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品宏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思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57826号“BERNSHA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全资控股公司,专门负责唯品会的布局金融业务及经营唯品会自营品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自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725656号“Bernard Sha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在使用时会与“萧伯纳”共同使用。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销售产品截图、“Bernard Shaw”萧伯纳的介绍。(以复印件的形式)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BERNSHAW”与引证商标“Bernard Shaw”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首饰盒、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首饰盒、钟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余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被核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