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汇琨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094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第35类引证的第86750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类引证的第86752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作协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设计风格、视觉效果上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设计风格、视觉效果上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