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ANOTHER BRAIN
委托代理人:麦仕奇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9822号“ANOTHER BRAIN A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经国际修改,现已核准为“智能手表(数据处理)”,未构成《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