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71102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33711021

阅读:89050 2019-10-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山西吉吉象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110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46089号“美象HOT DYE CLU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803107号…

  申请人:山西吉吉象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110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46089号“美象HOT DYE CLU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803107号“天象谷TIANXIANGG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另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胜诉案件及判决,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系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在图形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像,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健站、康复中心、饮食营养指导、公共卫生浴、庭院风景布置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头发移植、公共卫生浴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保健、疗养院、饮食营养指导、桑拿浴、园艺等服务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371102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3371102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780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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