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一蹄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胜凯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60837号“YITIG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蹄”字经过艺术化设计,可以使相关公众识别,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未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资料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1蹄哥”部分文字均经过艺术化设计,整体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显著性,应不致消费者对“蹄”字产生误认,从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