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唯迦唯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京标驰(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40697号“V+”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8461347号“V HOTELS RESIDENCES SERVICED APARTMENTS eat shop live eas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271114号“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208149号“V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6532214号“V eat shop live eas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广告”等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为同一种及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三、四的显著识别文字“V”,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相同,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前述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