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MITSUI SUMITOMO FINANCE AND LEASING KABUSHIKI KAISHA(SUMITOMO MITSUI FINANCE AND LEASING COMPANY,LIMITED)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14339号“SMF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11682号“食满福 SMF SHI MAN FU及图”商标、第9617920号“食满福 SMF SHI MAN F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母公司的介绍资料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会议室的租赁和出租”等服务与两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为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显著识别之一文字“SMF”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共存于前述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可足以与两件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