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394549号“雪宝XUE BA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雪宝XUE BAO 23394549

阅读:91833 2019-11-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沈欧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道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3394549号“雪宝XUE B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通知中引证的商标为第8529795号“雪宝”商标、第1280381号“Xueb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一、引证商标一因连续…

  申请人:沈欧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道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3394549号“雪宝XUE B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通知中引证的商标为第8529795号“雪宝”商标、第1280381号“Xueb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一、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引证商标一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决定书及撤销复审决定书。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见2019年10月20日第1668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含义区别明显,整体尚可区分,其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1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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