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欧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道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3394549号“雪宝XUE B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通知中引证的商标为第8529795号“雪宝”商标、第1280381号“Xueb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一、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引证商标一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决定书及撤销复审决定书。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见2019年10月20日第1668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含义区别明显,整体尚可区分,其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