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小豆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速翼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738395号“小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619073号“小豆馆xiaodouguan及图”商标、第19325929号“小豆家”商标、第20779408号“KOI THE”商标、第11040177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不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整体存在一定区别,尚可区分,共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尚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饲料、宠物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饲料、动物食品等食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