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西九华堂药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8月20日对第18019699号“乐太太LETAITA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世界上最大的食品公司,在全世界消费者中间享有极高的声誉。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大量的宣传,第843154号“太太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06180号“太太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640043号“太太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调味品、鸡精(调味品)”等商品上的中国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本案中请求再次认定引证商标一至三为“调味品;鸡精(调味品)”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给予相应的保护。“太太乐”不仅是申请人的在先商标,也使其在中国的关联公司“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的企业字号,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中国关联公司的商号权。被申请人还大量摹仿其他知名商标,其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4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介绍及排名情况、统计信息、市场占有率等复印件;
2、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复印件;
3、相关裁定书、判决书复印件;
4、获奖情况复印件;
5、产品包装、销售发票等复印件;
6、广告合同、发票及相应广告图片复印件;
7、报纸、期刊等媒体报道复印件;
8、“鸡精调味料、鸡粉调味料”行业标准复印件;
9、参展情况及报道复印件;
10、申请人维权情况复印件;
11、2009-2012年审计报告复印件;
12、申请人关联公司企业信息复印件;
13、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及商标注册情况、商标实际所有人情况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予以受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差异明显,不存在恶意抢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也未损害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争议商标应予维持。
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以下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提交的文件符合法律规定,“太太乐”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较高的显著性,且其已成为“鸡精(调味品);调味品”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侵犯了申请人的商号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争议商标应予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以下主要质证证据:媒体报道、广告宣传及统计情况、销售发票、销售分布统计、审计报告、维权情况、参加公益事业情况等。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0月8日申请注册,2016年11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服务为“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职业介绍所;文字处理;会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
2、引证商标一由上海家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于1994年9月2日申请注册,1996年5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芥末;味精”等。经核准,转让至申请人。经续展,有效期至2026年5月27日。
引证商标二由上海太太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于1998年5月12日申请注册,2001年1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佐料(调味品);调味品”等。经核准,转让至申请人。经续展,有效期至2021年1月13日。
引证商标三由申请人于2010年9月6日申请注册,2011年9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太妃糖;饼干”等。
3、申请人证据3显示,商标局在(2009)商标异字第05612号异议裁定书中,对申请人注册在第30类鸡精(调味品)商品上的“太太乐”商标予以保护,该裁定中涉及的第1922022号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时间为2001年8月23日。
4、我局在商评字[2013]第126457号重审第0000000776号《关于第7553290号“太太乐坚果汇”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中对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予以保护。
我局在商评字[2013]第31926号《关于第4457235号“太太乐”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中对申请人的“太太乐及图”商标予以保护。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申请人已在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的委托人签字一栏签字,故可认定申请人已委托代理人进行无效宣告案相关事宜。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4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引据的2014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情形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点: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三“太太乐”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在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知名度,且于2009年、2015年多次被认定为在“鸡精(调味品);调味品”商品上已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熟知。在案证据亦显示“太太乐”商标的较高知名度在多份决定书、判决书中得到认可。考虑到“太太乐”商标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且结合本案证据,我局认为仍可认定引证商标一至三在“鸡精(调味品);调味品”商品上已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熟知。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由中文“乐太太”和对应拼音“LETAITAI”构成,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三“太太乐”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相近,在文字构成方面相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在客观上易使被申请人可以借助申请人“太太乐”商标长期使用所达到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来推广自己的服务,从而弱化了“太太乐”商标所具有的显著性和良好商誉,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或服务来源,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4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关联企业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权,但申请人提交的企业信息等证据仅能证明申请人与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均为独立的商事主体,不足以证明二者之间存有何种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申请人无权替代其他法律主体主张商号权。申请人此主张我局不予支持,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的文字、图形或贬义及其他消极含义,不致欺骗相关公众或产生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及其他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四、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4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