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曼陀海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06887号“MH曼陀海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234363号“曼托海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具有地域差异,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引证商标地址截图、申请人官方网站截图、微信公众号截图、媒体报道截图等。(以复印件的形式)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曼陀海斯”与引证商标“曼托海斯”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心理卫生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心理专家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