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益善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阳凯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53545号“不老神农茶 BULAOSHENN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753906号“不老神农山AGELESS SHENNONG MOUNTA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73904号“不老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648488号“不老神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乌龙茶等茶以外的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不老神农”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认读部分“不老神农山”、引证商标二“不老神”及引证商标三的主要认读部分“不老神”文字构成、呼叫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茶”,若将其使用在以咖啡为主的饮料、可可、咖啡(烘过的、粉末状的、颗粒状的或饮料用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标示申请商标的产品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在以咖啡为主的饮料、可可、咖啡(烘过的、粉末状的、颗粒状的或饮料用的)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