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501991号“梓陶ZITA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梓陶ZITAO及图 34501991

阅读:37649 2019-11-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荣县五通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市志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01991号“梓陶ZIT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7118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4282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申请人:荣县五通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市志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01991号“梓陶ZIT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7118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4282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772034号“美瓷•美酒•美好生活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4501991号“梓陶ZITA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梓陶ZITAO及图 3450199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762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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