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百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大连爱富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20369号“Way2me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511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注册人旗下申请商标数量众多,远超出正常经营需要,因此可推断引证商标为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照片及引证商标注册人名下商标列表打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Waymei”与引证商标“WANMEI”仅中间一字母之差,字母构成及视觉效果上相近,且均无特定含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洗面奶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润肤膏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不在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