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浙江松井纺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兰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8331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5905号决定,于2019年04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浙江松井纺织有限公司提交的使用证据有效,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06月27日至2018年06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第9833163号第23类“图形”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未进行使用,被申请人撤三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客观性,不能真实反映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一系列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所有核定商品上的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
2、产品出库单;
3、产品展示牌和标签。
我局将被申请人撤三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8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2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3类“纱;丝纱;纺织线和纱;线”等商品上。该商标专用期限至2022年10月13日。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我局认为,对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被申请人证据1为被申请人与其它公司在指定期间内签订的关于复审商标“纱线”产品的产品购货合同及发票;证据2为被申请人公司的出库单,产品涉及:精梳纯棉、天丝、天丝纱、赛络。证据3为体现复审商标的产品宣传单及实物图片。被申请人上述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通过销售“纱线;精梳纯棉;天丝;天丝纱;赛络”商品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意义上的宣传使用。上述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在原料、加工工艺、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所有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