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汇丰联合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魏南方
申请人因第14812141号“Eco FRESH”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7589号决定,于2019年04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其在2015年07月16日至2018年07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证据材料无效,魏南方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撤销第14812141号第25类“ECO FRESH”注册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为:复审商标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今一直在“服装”等商品项目上进行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荣誉证书;2、色卡、成品、吊牌设计文件、色卡修改稿及各项展会使用证据图片;3、部分合同和发票。
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与上述证据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为:被申请人证据有的未涉及复审商标,涉及复审商标的证据未使用在核定商品上;展会证据的时间有的不在指定期间内;《印刷合同书》证据有的不体现复审商标,且没有单位盖章,并没有相应的发票予以佐证;有的证据未附翻译。综上,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能体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应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6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7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上。
2、申请人在第24类“纺织品毛巾;床单(纺织品);毛料布;布”等商品上拥有第14812088号“Eco FRESH”商标;在第23类“纱;棉线和棉纱;纺织线和纱”等商品及第24类“布;毛料布;无纺布;纺织纤维织物”等商品上拥有第13852048号“EcoFRESH Yarn及图”商标及第13852049号“EcoFRESH Yarn及图”商标;在第23类“纺织用纱;线;毛线”商品及第24类“布;毛料;白布;印花棉布;麻布”等商品上拥有第1039779号“BROS”商标及第1004305号“BROS”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复审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合法有效的使用。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申请人证据1为申请人荣获2015中国生态环保面料的相关荣誉证书,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5类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证据2体现的为“EcoFRESH Yarn及图”商标、“BROS”商标,非本案复审商标,且为在“色纺纱;色纺胚纱”等商品上的证据;有的证据未体现生成时间,有的时间在2019年,不在指定期间内。证据3的展会证据体现的均为申请人参加“纱线”展会、“纺织面料和辅料”展会的证据,非核定商品上的相关证据;《印刷合同书》涉及的商标为“EcoFRESH Yarn”,且未体现在25类商品上的使用。因此,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进行了具有商业意义的实际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