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华阳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宜利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052811号“第一汉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撤销驳回通知书,并对复审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表现为普通印刷体的汉字“第一汉麻”,其中“汉麻”是一种天然的植物纤维。申请商标整体易被相关公众理解为“品质第一的汉麻”等与之相近的含义,若将申请商标使用在啤酒等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