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五花马国际行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93260号“小花马 XIAOHUAM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76609号“马小花MAXIAOHU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345913号“花马酒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的“五花马”商标已在先获准注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其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简介及其商标注册情况、申请商标的设计资料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于2019年5月27日针对引证商标二向商标局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尚处于商标局撤三程序中,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的中文部分文字构成相同,虽文字排列顺序略有差异,但在整体呼叫及视觉效果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二的文字部分的显著文字均为“花马”。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称其在先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亦不能成为其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