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047107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图形 20047107

阅读:116146 2019-11-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国—东盟信息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社文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18)商标异字第0000058464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8年12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已注册的第11781…

  申请人:中国—东盟信息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社文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18)商标异字第0000058464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8年12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已注册的第117818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原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原异议人简介、引证商标档案。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保险信息;基金投资”等。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的“金融服务;保险”等。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等基本相同,属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图形表现形式比较相似,双方商标对比容易使人误认二者为系列品牌,故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具有极高的显著性和独创性,与引证商标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相同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和混淆。被异议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的联系,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引证商标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引证商标极有可能被撤销,将不再构成被异议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百度百科介绍、官网介绍、所获荣誉、商标设计合同、设计说明、照片、相关报道等。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提交了意见。

  经复审查明: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5月23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信息;基金投资;金融服务;艺术品估价;不动产代理;经纪;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信托;典当服务上,经审查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在公告期内,原异议人对其提起异议申请,经审查不予注册。申请人对该决定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担保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为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方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有所区别,两商标分别使用在各自指定服务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原异议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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