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366831号“清大EMB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清大EMBA 34366831

阅读:73300 2019-11-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清智库(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纽乐康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66831号“清大EMB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28519号“清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939547号“…

  申请人:北清智库(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纽乐康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66831号“清大EMB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28519号“清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939547号“清大教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788074号“清大全脑开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512726号“清大总裁实战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2618131号“K12 清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3099588号“清大健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3263654号“清大在线 QINGDA ONL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4546470号“书同EMBA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2009859号“伊晨戏剧教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6521383号“红顶 EMB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6521377号“红顶 EMB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全部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到期未续展,已过宽展期,现为无效状态;引证商标五至七注册申请程序被驳,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至十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文“清大”与引证商标二至四的各显著文字部分“清大”在读音、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函授课程;安排和组织会议;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家教服务;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书籍出版”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辅导(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等服务在服务场所、服务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中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另,引证商标一、五至七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且,申请商标中“EMBA”是“高层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的英文缩写,商标整体使用在复审服务项目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4366831号“清大EMB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清大EMBA 3436683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761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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