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沙侨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381238号“侨波Qaob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较强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49032号“Qobo”商标、第26612426号“乔波Qaob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别,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能够进行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显著性进一步增强,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中提供了产品图片、宣传资料等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注册审查程序中被依法予以驳回,故其已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