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志鹏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147371号“助企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较强显著性。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461930号“企助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商标状态不稳定,请求等待该商标的审查结果。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别,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能够进行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与申请商标标识并无必然联系,且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显著性进一步增强,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在第35类服务上,“助企宝”作为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信息”等全部复审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