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麦纳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173923号“麦纳旅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较强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25934号“麦纳”商标、第22048614号“麦纳 MRRN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别,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能够进行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请求等待审查结果,且引证商标一写法不规范,不应被予以注册核准。申请商标经当事人的推广使用,具有了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显著性进一步增强。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提供就业信息”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全部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分别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且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二明显区别的显著特征。申请人称引证商标一不应被核准注册的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