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293624号“楚稻香”商标评审案件驳回通知书 楚稻香 27293624

阅读:152617 2019-11-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沙洋楚峰粮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飞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孙红枚 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6日对第27293624号“楚稻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现争议商标仍处于商标异议程序中,尚未获准注册。 我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

  申请人:沙洋楚峰粮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飞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孙红枚

  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6日对第27293624号“楚稻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现争议商标仍处于商标异议程序中,尚未获准注册。

  我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上述法律规定适用的情形,是对已注册的商标请求我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本案争议商标处于异议程序中,尚未获准注册。故,申请人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和《商标评审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予以驳回。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7293624号“楚稻香”商标评审案件驳回通知书 楚稻香 2729362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76034.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