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迪特尔施瓦茨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慈溪市百恒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9月10日对第17839376号“easy!maxx”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的注册系对申请人海外在先注册并使用的知名商标的恶意抢注。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企图利用申请人在先商标的知名度来牟取不正当利益。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09月07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16年10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空气净化用杀菌灯”等商品上。
2、申请人于2018年9月10日针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其在申请书中未提交证据材料,在法定期限内亦未补充提交证据。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引用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之中,因此,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从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本案中,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与其存在代理关系或代表关系,或具有代理或代表关系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申请人商标存在,故申请人的该项评审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二,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故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争议商标并不带有欺骗性,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资格已在其商标的申请注册阶段由我局进行了审查,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不宜提出更高要求。且申请人也未能就被申请人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的资质提供进一步证据,故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