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奥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名派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67672号“村味香 CUNWEI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20059号“村味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人对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96865号“味香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无异议,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豆腐制品”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肉;鱼制食品;食用油;干食用菌;蛋;腌制蔬菜”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商标专用权期限届满未续展注册,已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豆腐制品”商品项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对上述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在此不再评述。申请商标复审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肉;鱼制食品;食用油;干食用菌;蛋;腌制蔬菜”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