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788228号“塔驰密司TOUCH MIS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塔驰密司TOUCH MISS 32788228

阅读:93351 2019-11-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厦门翠迪鸟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不休知识产权研究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88228号“塔驰密司TOUCH MIS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49521号“TOU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

  申请人:厦门翠迪鸟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不休知识产权研究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88228号“塔驰密司TOUCH MIS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49521号“TOU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相关公众可以区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中被予以维持,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的显著英文,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各种手表及其部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2788228号“塔驰密司TOUCH MIS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塔驰密司TOUCH MISS 3278822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760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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